美国:1966年废止;
日本:1999年废止;
新加坡:2001年废止,证券交易零税率。
欧洲:
a,欧盟(其时的欧共体)1969年指令:“......各成员国征收的证券印花税,造成双重征税,引起歧视,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不对称干预,所以应该通过税收协调予以废除......”;
b,德国:1991年废止;
c,瑞典和芬兰:80年代引进金融工具交易税遭到失败,不但国家税收下降,而且导致了
股票交易外流,流向了欧洲其他金融中心,于是先征后废;
d,法国,比利时:征收中,但是固定税率之外,上有封顶;
e,英国:征收中,废止议题热议中;
印度:6月1日起,a,交割交易:从0.1%提高到0.125%;b,交割前交易:其税率从0.02%提高到0.025%,由买方纳税。
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一览
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《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
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》,首先开征
股票交易印花税,由卖出
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.6%缴纳。
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
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.6%的印花税。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,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.3%。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
股票买方、卖方实行双向征收,税率为0.3%。
1992年6月12日国家
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《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》,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.3%的税率缴纳印花税。
1997年5月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,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.3%提高到0.5%。
1998年6月12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
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.5%调低至0.4%。
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,中国国家
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.3%。
2001年11月16日起,财政部调整证券(
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。对买卖、继承、赠予所书立的A股、B股股权转让书据,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.2%的税率缴纳证券(
股票)交易印花税。
2007年5月30日起,调整证券(
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,由现行1‰调整为3‰。即对买卖、继承、赠与所书立的A股、B股股权转让书据,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‰的税率缴纳证券(
股票)交易印花税。
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(
股票)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3‰调整为1‰。即对买卖、继承、赠予所书立的A股、B股股权转让数据,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‰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。
2008年9月19日起,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,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,税率保持1‰。即对买卖、继承、赠与所书立的A股、B股股权转让书据,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‰的税率缴纳
股票交易印花税,改为由出让方按1‰的税率缴纳
股票交易印花税,授让方不再征收。
近期有关印花税的政策变动:
从2008年11月1日起,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。